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1号)
  《广东省韩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已由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1年1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1月19日
            广东省韩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
       (2001年1月1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护本省韩江流域水质,防治水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韩江流域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韩江流域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韩江流域的地表水体水质保护。
  本省韩江流域(以下简称流域)的范围包括韩江干流、梅江、汀江、梅潭河本省境内河段的集雨面积。流域行政区域包括汕头市的汕头市区、澄海市;潮州市的湘桥区、潮安县;梅州市的梅江区、梅县、蕉岭县、大埔县、丰顺县、五华县、兴宁市、平远县;河源市的龙川县、紫金县。
  流域沿海海域水质保护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实行水环境质量行政首长负责制。
  流域内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水质保护情况。
  第四条 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水质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每年从财政中安排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专项经费用于水质保护。
  第五条 省和流域内各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质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水利、卫生、农业、林业、渔业、国土、工商、经贸、旅游、海事、建设、规划、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质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处理。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内各市人民政府制定韩江流域水质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