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02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决定》已经2001年2月6日省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委员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省长 李嘉廷
                           2001年2月7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决定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更好地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应对加入世贸组织(WTO)的形势,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提高办事效率,促进依法行政,省人民政府对改革行政审批制度作如下决定:
  一、本决定所称行政审批事项,是指除投资项目审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以外的各类审批、审定、许可、特许、核准、登记、审核、审查等。
  二、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经国务院及其部委和省政府及省政府“三定方案”同意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予以保留;其他行政审批事项按照取消、下放、合并、备案、转为服务等方式进行改革。
  三、为增强政策的透明度,推行政务公开,除涉及国家机密以外的行政审批事项都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凡取消或未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各部门不得再进行审批。
  四、各部门在履行行政审批事项时,应当简化审批程序,对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条件、职责、程序、时限等内容,应当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今后凡设立新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依法办事、规范程序并严格把关。省直部门设立新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报省政府批准,不得擅自设立。
  六、省人民政府改革行政审批事项的目录,将按本《决定》分批向社会公布,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公布的目录执行。
  七、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云南省省直部门改革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第一批)。
附件:  云南省省直部门改革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第一批)
  此次列入第一批清理的省政府22个部门,共报审批事项463项,其中,取消97项、下放43项、备案10项、合并26项、转入服务职能52项,保留235项。取消精简率达49、24%。
  一、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取消的审批事项(14项)
  1、化学危险品的经营许可证
  2、公路建设用水泥“准用证”
  3、水泥包装袋生产定点企业资质证
  4、商品市场审批
  5、连锁经营试点企业的审批
  6、酒类专卖管理
  7、旧货业市场的准入和退出
  8、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方案审批
  9、城镇集体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或有限责任公司改制的审核批准
  10、水泥行业岗位工人专业技术等级培训、考核、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