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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决定

  16、由地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农机转籍、过户、变更、改装、年检、封存和报废等有关登记手续
  备案的审批事项(1项)
  兽医医疗单位配制兽药制剂品种及省外生产的复混肥、配方肥、精制有机肥和床土调酸剂在我省销售的备案
  保留的审批事项(18项)
  1、重点保护天然(种植业部分)种质资源采集、采伐审批;农作物种子品种审定;相邻省区引种审批
  2、核发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种子经营许可证》
  3、核发食用菌菌种、蚕种、草种《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
  4、签发种子省间调运准运证、种子质量检验证、植物检疫证
  5、国外引种检疫审批;花卉种苗、种球的进口审批
  6、核发省管《农药经营资格认可证》
  7、核发省管《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8、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进口兽药许可证》
  9、新兽药和兽药新制剂生产批准和核发批准文号
  10、水产种苗的进、出口审批
  11、省级水产原种场、良种场及种苗场建设批准,核发《生产许可证》
  12、核发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捕捉证》、《驯养繁殖许可证》
  13、核发国家农地、牧地、水域内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和出售、收购国家二级植物审批
  14、核发省管《动物诊疗许可证》、《兽医资格证》
  15、核发《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和《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
  16、对有关水域引种试验推广,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禁捕的怀卵亲体,新增12匹马力以上机动渔船,电力、渔鹰使用,因科研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或者捕捞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等进行审批
  17、办理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利用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批准手续
  18、对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集资项目进行批准
  保留的核准事项(4项)
  1、省内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核发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2、畜禽品种的认可与新品种的鉴定命名,审定省内地方畜禽品种,批准建立种畜场,对本省种畜禽良种登记和生产性能鉴定
  3、对饲料及其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开展审查认证;对饲料及其添加剂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考核确认;核发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
  4、复混肥、配方肥、精制有机肥和床土调酸剂登记、肥料试验单位资格认定
  保留的审核事项(2项)
  1、兽药、农药的真实性、科学性、规范性和安全性广告审查
  2、园艺植物新品种注册登记
  九、省林业厅
  取消的审批事项(4项)
  1、野生动物猎捕资格证
  2、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产地证
  3、野生动物及其出口审批
  4、松香产品出省运输凭证
  保留的审批事项(13项)
  1、林区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省属企业、系统外企业)
  2、木材运输证
  3、森林植物检疫证
  4、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5、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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