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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云南省实施〈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办法》的通知
 (云政发[2000]214号 二000年十二月十二日)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实施〈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实施《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国有企业是指省大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 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省政府派出,对省政府负责,代表省政府对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第四条 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五条 监事会管理机构是中共云南省委企业工作委员会,为便于行文和对外联系,同时使用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的名称。日常办事机构为中共云南省委企业工作委员会监事会工作部。
  第六条 省政府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名单,由监事会管理机构提出建议,报省政府决定。
  第七条 监事会由主席1人,监事若干人组成。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
  监事分为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按照监事应当具备条件选任的监事为专职监事;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派出代表和企业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为兼职监事。监事会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人选按照规定程序确定,由省政府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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