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
 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及其检验
 机构、人员编制、资产移交接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桂政发[2001]8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及其检验机构、人员编制、资产移交接收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一月十九日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及其
         检验机构、人员编制资产移交接收实施办法
           (桂劳社字[2001]3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00]86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00]11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事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我区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系改革中机构编制上收和人员清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桂政发[1999]90号),由原区劳动厅管理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架空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职能及其相关管理机构、检验机构、人员编制和资产划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理。为尽快理顺工作职能和工作关系,现就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以下简称“锅、容、管、特”)安全监察职能、检验机构、人员编制和资产移交接收工作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移交接收范围
  (一)原区劳动厅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管理人员和有关办公设施。
  (二)原区劳动厅属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人员和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