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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及其检验机构、人员编制、资产移交接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原区劳动厅属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人员和资产。
  (四)各地、市、县(市)原劳动局的锅炉压力容器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人员及检验机构、人员和资产。
  (五)按照国发[1998]8号文件和桂办发[1998]26号文件规定精神,移交接收人员必须是1998年4月28日以前在上述岗位工作的职工。
  二、时间安排
  整个移交接收工作在2001年3月底以前完成。
  三、接收方法
  (一)移交接收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的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区编办、区财政厅、区人事厅各派1~2名同志组成自治区“锅、容、管、特”机构编制、固定资产移交接收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移交接收工作的研究和组织实施。
  (二)为了尽快理顺职能关系,及时衔接业务工作,经商定,全区“锅、容、管、特”在正式移交接收之前,人员资产一律冻结,有关业务工作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编制、人员、资产的移交工作,由移交接收小组按时间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按时完成移交接收工作。
  (三)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协助将划归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机构编制、固定资产等造册登记,经移交接收小组成员单位验收、盖章认可后与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移交手续。
  各县(市)劳动局请于2001年2月10日以前按附表要求填报地、市劳动局。各地、市劳动局请于2月20日前将报表综合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教处。
  以上实施办法,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附:表一《地、市、县(市)“锅、容、管、特”行政、事业机构和人员编制移交接收汇总表》
    表二《地、市、县(市)“锅、容、管、特”资产移交统计表》
    表三《地、市、县(市)“锅、容、管、特”登记明细表》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00一年一月六日

附件一     地、市、县(市)“锅、容、管、特”


         行政、事业机构和人员编制称交接收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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