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专项再贷款操作规程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1〕9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治区清理整顿农村“两会一部”办公室、财政厅、供销社,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农业银行广西区分行、南宁市商业银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专项再贷款操作规程》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专项再贷款操作规程
  为解决我区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兑付问题,确保中央银行再贷款资金安全,维护金融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根据财政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承诺如期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有关问题的复函》(财金〔2000〕137号)及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发放再贷款解决广西供销合作社股金兑付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州银发〔2000〕35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再贷款的使用原则
  (一)再贷款的使用对象。
  专项再贷款的使用对象仅限于自治区内以“保息分红”方式吸收的农民及居民社员股金的供销合作社。
  (二)再贷款的用途及限额管理。
  此项再贷款专项用于解决我区供销合作社以“保息分红”方式吸收的社员股金(仅限于农民、居民本金,下同)兑付资金问题。其债务数锁定在1999年12月25日供销合作社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再根据2000年1--10月的转退数进行确定。专项再贷款在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下达的限额内,按照我区处置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兑付工作进度和用款需要,实行“随用随借”的原则,分次、逐笔审核发放。
  (三)再贷款的期限、利率。
  再贷款的期限为8年,年利率为2.25%,实行按季结息。
  (四)再贷款的借款人及经办行。
  再贷款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财政厅统一承借,负责按期偿还。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南宁市商业银行作为向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申请再贷款的承贷行,同时指定农业银行南宁城区内委托南宁市商业银行代理兑付)作为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债务的代理兑付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