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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专项再贷款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要将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兑付清单送自治区财政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当地人民银行和代理兑付银行。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各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提供的兑付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清单和社员股金兑付的实际用款需要,分次向南宁市商业银行发出《再贷款划款通知书》,同时抄送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南宁市商业银行及时划拨再贷款资金到承担代理兑付行在人民银行广西区内各中心支行开立的“农业银行(或南宁市商业银行)供销社股金兑付专户”。
  (八)兑付行代理兑付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债务。
  代理兑付行根据各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提供的已确认的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清单,经审核后转换成个人在兑付行的存折,并定期将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实际兑付情况和兑付清单送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当地人民银行。
  三、再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归还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广州分行的文件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按期归还该项再贷款本金和利息。从2001年起分8年等额归还再贷款本金,前7年每年归还本金1.42亿元,第8年归还本金1.46亿元,最后按实际贷款额计算。2008年全部本息还清。即:本金按照每笔实际借款金额订出的每年还款计划还款,利息逢人民银行结息日将应归还的借款利息划入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开设的“广西供销合作社再贷款专户”。
  四、再贷款的管理
  (一)再贷款的审批发放及收回。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要在广州分行的授权范围内,按照再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本操作规程,认真审核、发放再贷款,设立再贷款台帐;加强对该项再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负责按期收回。
  (二)确保再贷款专款专用。
  各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该项再贷款,再贷款仅限于兑付我区供销合作社以“保息分红”方式吸收社员股金。再贷款资金不进入地方政府的财政专户,严禁用于地方财政开支或挪用他用。
  (三)建立专户管理制度。
  南宁市商业银行要在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设立的“准备金存款帐户”项下开设“广西供销合作社再贷款专户”,专项记载该项再贷款的运作情况。南宁市商业银行对此再贷款无支配权,也不体现营业收入。人民银行有关中心支行要对代理兑付行在本行开立的“农业银行(或南宁市商业银行)供销合作社兑付专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代理兑付行对所设的供销合作社兑付专户也要严格管理,未得到各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的兑付清单不得出账,并随时接受人民银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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