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64号)
  《
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已经2000年12月1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卢瑞华
二00一年一月十八日
             
  第一条 根据《
植物检疫条例》、《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施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适用本办法。但进出境植物检疫除外。
  第三条 广东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工分别主管全省的农业、林业植物检疫工作。其隶属的植物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植检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市、县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工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植物检疫工作。其隶属的植检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四条 铁路、交通、民航、港务、邮政、工商、公安等管理部门应根据植物检疫工作的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配合植检机构进行检疫工作。
  第五条 交通运输、邮政等经营单位以及各类营运者应凭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正本)办理应施检疫的植物及其产品的承运或邮寄手续。发现货证不符时,不得放行付货,应即通知植检机构进行检疫处理。
  第六条 各级植检机构应配备专职植物检疫人员(以下简称植检员),建立检疫检验室、除害处理设施、检疫隔离试种苗圃。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分别按隶属关系经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给植检员证并报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