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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01)

  (一)受过农业、林业专业培训,具有助理农艺师或林业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的;
  (二)具有中等专业学历,在农业部门从事植保工作3年以上或在林业部门从事森保工作3年以上的技术人员,并经培训考核合格的;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从事森防检疫工作5年以上,经培训考核合格的。
  第八条 植检机构可在铁路、交通、民航、港务、邮政等单位及种苗繁育、生产、科研单位聘请兼职植检员。
  兼职植检员由所在单位推荐,经聘请单位的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九条 植检员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佩戴检疫标志和携带检查证件。检疫制服按国家标准制作。
  第十条 农业、林业植物检疫的分工范围:
  农业植物检疫:粮、油、棉、麻、桑、茶、糖、菜、烟、水果(核桃、板栗等干果除外)、草本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草本药材、牧草、绿肥、热带作物等植物、植物的各部分,包括种子、块根、块茎、球茎、鳞茎、接穗、砧木试管苗、细胞繁殖体等繁殖材料,以及源于上述植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可能传播疫情的产品。
  林业植物检疫: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乔木、灌木、
竹类、木本药材、木本花卉、野生珍贵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核桃,板栗等干果,木材、竹材和其他林产品。
  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上述分工范围分别制定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补充名单。发生交叉检疫的,由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对经植检机构检疫的植物及其产品,农业、林业植检机构应当相互承认,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重新报检。但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经过检疫才能调运。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需调运出县级行政区域以外的,应实施检疫。
  第十三条 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的产地检疫程序:
  (一)生产单位或个人向当地植检机构提出检疫书面申请;
  (二)植检机构派出植检员定期到生产现场实施检疫,填写《产地检疫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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