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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监察局、工商局、国资办、集体办关于加强对企业国有、集体产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监察局、工商局、国资办、
 集体办关于加强对企业国有、集体产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2001年1月19日 深府〔2001〕12号)


  市监察局、工商局、国资办、集体办《关于加强对企业国有、集体产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对企业国有、集体产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市政府: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和集体产权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集体产权转让管理,防止国有、集体资产的流失,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国有、集体产权交易过程中产权变动及工商变更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深圳注册的国有、集体企业,包括有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的公司制企业,凡发生下列产权变动情况的,均应通过经市政府批准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同一资产经营公司内部企业产权变动及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免予公开交易的产权转让不在此限):
  (一)国有、集体企业的整体或部分产权转让;
  (二)国有、集体控股和参股的公司制企业中的国有、集体股权转让(上市公司除外);
  (三)国有、集体资产占绝对或相对控股地位的公司制企业转让所持有的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除外);
  二、国有、集体企业产权交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由产权所属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的机构或有权处置该产权的机构审批;集体企业产权转让由集体资产监管机构备案;
  (二)进行资产评估(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免予资产评估的除外);
  (三)进入经市政府批准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交易并办理产权交易合同的鉴证手续;
  (四)依法定程序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深圳市产权交易机构按照以下程序组织交易:
  (一)委托:由产权出让方委托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挂牌交易。
  (二)挂牌:交易机构通过网络公告或者媒体公开发布转让信息。
  (三)交易:在公开挂牌期限内,若有二家以上(含二家)符合资格的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产权交易机构采用拍卖、招标或竞投的方式组织交易。若仅有一家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产权交易机构可组织出让方与委托方进行洽谈,协议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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