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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西藏自治区国有企业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加快现有公有住房出售步伐,盘活存量住房资产。在不影响生产发展的前提下,企业现有公有住房凡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及以上标准的住房,均按团结新村企业公有住房出售方式出售给职工个人。出售住房回收的资金除20%留作维修基金外,其余部分纳入单位住房基金,用于住房货币化分配。
  (五)各企业应根据本企业住房和职工收入情况,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条件而职工又不购买的公有住房提高租金。对按规定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家庭,可以酌情给予减、免房租。提租水平和减、免具体规定,由企业自行决定。房租收入除用于住房的基本维修外,其余部分全部纳入单位住房基金,用于住房货币化分配。
  三、因企制宜,制定政策,实施住房货币分配
  (六)凡符合《通知》精神,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和)在4倍以上,可以建立职工住房补贴制度,对无房和住房未达到规定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七)企业职工住房补建筑面积标准,最低为60平方米,最高为120平方米,具体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并报同级房改部门备案。超出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20平方米以内的按成本价计价,超过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20平方米以上部分一律按市场价计价,均由职工个人负担。
  (八)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1、企业公有住房提取折旧费、大修理基金;
  2、企业公有住房出售收入;
  3、企业自管或委托代管公有住房的租金收入、商品房收入;
  4、成本中列支的住房公积金或按月提取的住房补贴;
  5、企业有偿转让国有土地回收的资金(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空闲土地或利用率低的土地,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将土地转让,其应由土地受让方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地方部分,作为政府政策扶持,留归转让土地企业);
  6、企业推行住房货币分配时,全额回收的职工原已领取6千、8千、1万元建房补助费本息;
  7、其它按现行企业财务制度规定能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
  (九)住房补贴方式:企业职工住房补贴可在以下几种方式中任选一种。但企业补贴额最高不得超过职工应享受补贴面积房价的50%。
  1、提高住房公积金比例方式: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达到职工个人工资总额的25%,在成本中列支。
  2、一次性补贴与按月补贴相结合的方式:企业按照职工工龄、职级或职称确定职工个人住房补贴额度,对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老职工,1998年12月31日前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发放方式,其1999年1月1日后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以及1998年12月3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的住房补贴采取按月发放的方式。建立住房补贴轮候办法,制定年度支付计划,分年逐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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