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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西藏自治区国有企业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3、理入工资方式:企业可以将职工住房消费含量直接理入工资,比例掌握在不超过本人工资总额25%的幅度内,具体额度由企业自行确定。
  4、集资合作建房方式:作为政府的政策扶持,对有空闲或利用率低的国有土地的企业,允许企业按职工应享受补贴面积划出相应的土地,折价作为政府政策扶持,用于职工统一集资合作建房。
  5、其它符合政策规定又可以筹集到住房补贴资金的住房补贴方式。
  (十)企业推行住房货币化分配政策,退休职工与在职职工享受同等政策待遇,否则,同级房改部门或相应机构不得批准该企业的房改方案。
  (十一)本办法实施后,原则上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职工可利用工资积累、住房补贴资金和住房贷款等,自主购买商品房、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用于建造、翻修、大修、装修自有住房。
  (十二)对不具备出售条件的旧公有住房,在企业进行必要的维修后,做为廉租房,出租给企业特困职工。
  四、为企业房改提供其它配套政策
  (十三)凡享受本办法第(九)条第4款政策所建住房,进入二级市场交易时,按不低于标定地价的10%补交土地出让金。
  建筑施工企业为企业职工修建住房,经财税部门批准,该项目的盈利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购买土地用于职工集资合作建房,其本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和耕地占用税作为政府政策扶持,留归企业。
  企业经批准利用自用闲置土地为职工建造住房所涉及到的行政性收费一律免收,中介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首期付款达到购房款30%的,均可向国有商业银行申请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商业银行适当放宽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时间。
  五、积极推行物业管理,不断改善职工居住环境
  (十四)企业应积极变革现行的实物分房方式及维修、管理模式,通过资产分离或委托等办法,把住房管理服务从企业经营中分离出去,建立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
  企业现行的住房管理机构,可改革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有条件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规范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独立从事住房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业务。
  以上改革要充分考虑企业职工的经济承受能力。
  (十五)以房改方式出售的公有住房,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并健全维修基金使用与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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