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预售人需要使用商品房预售款时,应向市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提交:
  (一)《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表》二份;
  (二)预售人用款计划;
  (三)预售人与承建商签订的施工进度合同;
  (四)用于支付工程款的,提供建筑施工监理出具的施工进度证明和承建商的用款申请;
  (五)用于支付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款项的,提供与供货商签订的购销合同。
  第七条 市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在受理预售人用款申请后,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查,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一)审查预售人提供资料;
  (二)前往施工现场勘查工程进度情况;
  (三)用于支付工程款的,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工程进度和承建商用款申请予以核准用款;
  (四)用于支付购买建筑材料设备的,根据其购销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予以核准用款;
  (五)用于支付法定税费的款项在预售款总额的10%内核准用款。
  同意使用预售款的,在申请表上加具核准意见,其中一份由市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保留,另一份由预售人送银行办理预售款拨付手续,银行按核准数额拨付。办理完毕后,预售人应将拨款回执送市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备案,并按《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规定向市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缴交拨付款项千分之二的监督管理服务费。
  第八条 预售人应将预售款专用帐户的对帐单于每月15日前向市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提供。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与银行、预售人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预售房款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预售商品房项目竣工并通过依法验收合格并办理产权过户证明后,预售人可填写《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注销申请表》,向市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申请结清预售房款专户资金,经市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同意后,银行办理有关结算手续,注销该预售房款的专用帐户。
  第十条 预售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或不按规定到市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办理购销合同登记手续、擅自收存或挪用预售房款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责令其改正并按《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