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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实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实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9月24日 实施日期:2002年9月24日)修订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1〕第10号)


  《河北省实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办法》已经2001年2月1日省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钮茂生
                           二00一年二月五日
        河北省实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和监督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饲料、饲料添加剂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工作的领导和管理,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引进国内外的资金、先进技术及设备,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
  第五条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技术改造项目、新产品开发项目,享受国家和本省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六条 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必须具备《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并按以下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向县(市、区)饲料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省饲料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经设区市饲料管理部门初审后,报省饲料管理部门审查;
  (二)经省饲料管理部门审查验收合格后,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颁发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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