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对经查实确认的违法案件,按《广东省群众举报偷税漏税及其他税务违章案件的提奖暂行办法》(粤府函〔1990〕97号)规定给予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对举报特大案件的有功人员,经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批准,最高资金额可达10万元。
第九条 本规定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实行。
附: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涉税案件举报中心、举报站一览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12月20日
附: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涉税案件举报中心、举报站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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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名称 │ 地址 │ 举报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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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吉祥路46号 │83637040、8363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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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分局 │东园横路60号 │ 83838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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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分局 │小北路54号 │ 835662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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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分局 │同福中路410号 │ 84431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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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四稽查分局 │机场路131号 │ 863463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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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稽查分局 │体育西部46号 │ 875150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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