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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受理群众查询、举报发票违法行为管理办法(试行)

  第八条 对经查实确认的违法案件,按《广东省群众举报偷税漏税及其他税务违章案件的提奖暂行办法》(粤府函〔1990〕97号)规定给予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对举报特大案件的有功人员,经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批准,最高资金额可达10万元。
  第九条 本规定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实行。

附: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涉税案件举报中心、举报站一览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12月20日

附: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涉税案件举报中心、举报站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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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名称      │   地址   │   举报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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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吉祥路46号   │83637040、8363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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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分局 │东园横路60号  │   83838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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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分局 │小北路54号   │   835662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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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分局 │同福中路410号  │   84431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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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四稽查分局 │机场路131号   │   863463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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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稽查分局 │体育西部46号  │   87515081   │
└───────────────┴────────┴─────────┘


d24765--010315wj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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