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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我省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三分开”工作若干意见和关于加强我省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我省上市公司
 与控股股东“三分开”工作若干意见和关于加强我省国有
 控股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0〕12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关于做好我省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三分开”工作若干意见》和《关于加强我省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十二月十一日
           关于做好我省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
             “三分开”工作若干意见

  为落实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提高我省上市公司质量促进上市公司规范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0]13号),理顺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关系,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转换经营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防范化解证券市场风险,现就做好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资产、财务方面“三分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单位高级管理人员双重任职问题。
  (一)上市公司董事长原则上不得由控股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兼任。控股股东单位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的人数应根据公司实际给予必要的限制。上市公司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独立董事制度,并报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二)上市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专职,不得在控股股东单位双重任职,不得在控股股东单位领取薪酬。
  (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向公司如实申报在控股股东单位的兼职情况,上市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应作出不在控股股东单位双重任职的承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单位兼职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在2001年1月31日前予以调整。
  二、上市公司应当保持机构和财务独立,与控股股东分开运作。
  (一)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的业务管理机构应严格分开设置,公司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必须完全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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