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生态公益林保护和建设力度,实施生物多样性工程、江河流域生态林工程。采取“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措施,对25度以上陡坡耕地有计划、分步骤地退耕还林,所需种苗费用由各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大力扶持改善生态环境的生态公益林保护和建设,省里安排的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优先用于山区自然保护区(小区、点)、森林公园、生态性国有林场和江河流域生态林的保护和建设;增加安排竹业开发资金,加强沿江沿溪竹业防护林建设。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对山区经济带动作用大的速生丰产用材林和短周期工业原料林工程、林业工业工程、竹业和名特优经济林工程以及森林旅游和花卉工程等四大工程。加快荒山荒坡治理,按照谁种树、谁管理、谁受益原则,实行责权利挂钩,鼓励农民多植树,扩大植被面积。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森林管护事业费,严格林地征占用管理,实施林地用途管制。
加强耕地资源的保护管理,严格控制各类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组织开发耕地后备资源,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措施,耕地开发专用资金向山区倾斜。同时,要保证山区重点建设用地,按批准的规划审批城镇发展用地,促进山区项目合理布局和城镇建设健康发展。
加大山区环境污染的防治力度。对于符合产业政策和全省基础设施布局的山区城建环保大中型基础设施项目,优先列入“十五”重点项目初步计划,优先安排咨询、评估,优先审批或转报国家审批,优先申请国家安排的补助资金或转贷资金。对山区优先安排省级预算内补助资金和省级财政用于企业挖潜改造资金,扶持山区重点、大中型企业的环保项目。加大对山区环保投入,严禁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上马,继续安排环境污染防治资金,其中大部分用于山区水流域的治理。加快矿区生态环境恢复和山区重点水土流失区治理,从山区征收的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费全额返还山区,专款专用,用于山区生态环境治理。加强山区与国际机构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合作,优先安排利用国外资金、机制和技术,促进山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
五、扩大山区对外开放
进一步加大山区对外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外商向山区投资。新办的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到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在山区农业综合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旅游经济开发区等省级以上开发区兴办企业的,可享受省赋予沿海地区经济开发区的优惠政策。鼓励山区通过多种方式引进外资,除合资、合作、独资外,还可采取国有企业产权或经营权转让、证券融资、投资基金等方式,进一步扩大外资利用途径。
对外商在山区投资生产性企业项目建设用地,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并在出让价格上给予优惠,但出让价格在政府公布的基准价格浮动幅度内按低限确定;兴办能源、交通、水利、市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兴办教育、科研、卫生、体育事业的,可采取行政划拨方式提供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