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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山区发展推进山海协作的若干意见

  六、进一步加大对山区财政、金融政策的扶持力度
  加大对山区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逐步建立财政困难县市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制度。省级专项资金重点向山区倾斜,包括对老、少、边、穷地区的项目补助,对山区公益性项目的配套补助,对治理和改善山区生态环境的专项补助,以及扶持山区高新技术企业和少数民族发展经济的贷款贴息等。发挥财政杠杆作用,省财政集中的山区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山区基础设施重点建设项目。支持有条件的山区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山区能源、原材料等大型骨干项目的建设,争取更多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世行贷款项目和双边、多边援助项目安排在有条件的山区项目。
  在省级财政周转金清理回收上,严格执行省政府批准的《福建省省级财政周转金清理回收处理实施办法》,对山区县市实行优惠政策。对下放的省级财政周转金债权,由市县自行组织清收,回收的财政周转金由财政部门统一安排使用,重点用于弥补历年财政赤字、解决财政挂帐、增补预算周转金、安排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以及扶贫、教育等方面。
  对山区实行信贷倾斜。鼓励各级商业银行发挥整体优势,从资金和规模上加大对山区的信贷支持,尤其要加大对国家规划内效益好、还贷能力强的基础设施项目的支持力度。争取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在符合贷款投放的条件下,尽可能多安排山区的信贷项目和额度。对投资较大、建设周期较长的基础设施项目,根据项目建设周期和还贷能力,适当延长期限。根据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扩大以项目收费权或收益权为质押发放贷款的范围,对山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采取更加灵活、有效的担保方式。加强各商业银行在开发山区中的合作,重点搞好银团贷款和联合贷款。欢迎和支持境外资本、中长期信贷银行参与山区开发和建设。到山区投资的沿海企业可将在沿海银行机构的贷款按申请用途用于山区项目建设,企业与银行之间可依法办理异地资产抵押贷款。积极探索成立“贷款担保公司”,帮助解决贷款难问题。
  七、扶持山区科技、教育发展
  认真贯彻全国农业科技大会精神,加大对山区的科技投入力度。省科技三项经费和省直各部门的科技经费要向山区倾斜,优先支持山海协作的科技项目和山区农业结构调整;加大山区科技成果推广力度,重点扶持山区重点科技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加大山区农科教结合力度,“十五”期间,省里继续安排农科教结合专项经费,重点扶持山区科技推广示范项目。大力扶持山区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扶持山区技术市场和技术中介机构的发展,促进科技向生产力的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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