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推行范围
  先在各类专营店、书店、药店、机动车修理修配行业、商业企业、服务业、娱乐业、专业市场、出租汽车行业推行,需要变动推行范围的,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根据各自的征管范围决定。
  三、实施步骤
  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工作,采取分阶段实施的办法。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另行制定。
  四、购置费用
  税控收款机和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的购置费用由用户负担,其购置费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内贸易部、电子工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商业娱乐业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的通知》[国税发(1997)65号]的规定,在所得税前列支。
  五、使用规定
  (一)使用税控收款机和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的用户,统一使用税务机关监印的卷筒专用发票。
  (二)对于超市、已使用收款机的购物中心和其他纳税人自行购买的其他收款机,通过修改收款机软件程序,并经税务部门鉴定后,也全部使用卷筒专用发票。未按规定修改收款机软件程序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必须责令其限期修改。鉴定不合格的,一律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
  新购置的出租汽车,必须按规定安装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后方可运营。原有出租汽车,要规定时间配置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
  六、发票管理
  (一)卷筒专用发票只能通过收款机和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打印开具,手写无效,且不得转借、转让、虚开、代开。
  (二)凡被确定为使用卷筒专用发票的用户,税务机关必须停止供应其他普通发票,严禁用户使用自制的销货凭证。
  七、强化监督
  各级税务部门要组成专门的检查队伍,加强对使用税控收款机、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和卷筒专用发票单位的监督检查,凡不按规定使用税控收款机、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和卷筒专用发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情节严重的,税务机关还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八、加大宣传力度
  各级税务机关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宣传税控收款机和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的功能及其使用的意义,使广大纳税人和人民群众对其使用树立正确的认识,自觉地支持、配合税控收款机和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的推行和运用。同时,各地要设立举报中心和举报电话,鼓励社会各界都能积极参与对税控收款机、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和卷筒专用发票使用单位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