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
直属国有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暂行办法政策解释》的通知
(内人办发〔2000〕36号 2000年12月11日)
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政府直属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国有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暂行办法政策解释》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国有
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暂行办法政策解释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国有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内人发〔2000〕2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下发之后,一些部门、单位提出政策咨询,经研究,作如下解释:
一、范围问题
以下人员列入《暂行办法》规定范围。
1、2000年10月11日前,区直国有事业单位中编制内在册的正式职工。
2、2000年10月11日至2003年10月11日期间,从机关分流到事业单位及接收的军队转业、退伍人员。
3、原属国家部委管理,现下放交由自治区直属管理的事业单位。
4、驻盟市的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
二、优惠政策
5、再就业培训包括学历教育。学历教育需经单位和主管部门批准,时间不超过三年。对财政拨款、财政部分补助事业单位人员,由财政负担的再就业培训费每人每年不超过500元。对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的再就业培训费全部由单位及个人负担。
6、辞职人员的辞职金和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人员的启动金,按现行资金供给渠道一次支付。如三年内回原单位重新竞聘上岗,4年启动金如数退还,属财政拨款和财政部分补助的事业单位要按程序上报自治区人事厅审核并报告财政部门。
7、未聘人员自愿辞职或提前退休的,在办理手续时,工资以其档案工资为准。
8、按规定正常退休和退职人员,不享受《暂行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9、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执行本《暂行办法》相关优惠待遇时,可以视单位财力情况自定,并由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10、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安置期限为三年,但享受优惠政策的截止时间为200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