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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国家行政机关从严治政实施工作目标督查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国家行政机关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7月15日 实施日期:2009年7月15日)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国家行政机关
 从严治政实施工作目标督查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政发〔2000〕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单位;
  现将《北京市市级国家行政机关从严治政实施工作目标督查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五月十九日
          北京市市级国家行政机关从严治政实施
            工作目标督查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实施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全面完成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促进本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含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组成部门、市政府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及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第三条 设立北京市督查考核办公室(临时机构,以下简称市督考办),在市长、常务副市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市督考办的职责是: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工作方针和部署,按照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工作职能,组织提出本年度督查考核工作计划;负责安排年终考核及听取群众意见、民意测验情况的汇总分析,并将本年度督查考核结果报请市政府会议审议;负责督促督查考核工作奖惩措施的落实。

第二章 督查考核内容与标准

  第四条 督查考核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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