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
(二000年十一月十四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合肥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合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服务的零售药店。
第三条 定点零售药店确定的原则是: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和质量;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和便于管理。
第四条 定点零售药店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资格和条件:
(一)具有《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的零售药店。.
(二)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用药安全有效。
(三)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实行明码标价。
(四)经营面积原则上必须达60平方米以上(商场专柜除外),经营品种达1000种,有一定的仓储能力。
(五)必须具有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能力,逐步提供24小时昼夜服务,所缺药品应在当日内配齐。
(六)配有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并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药师在岗。销售中药饮片、中成药的零售药店还须有中药师以上职称的中药技术人员。营业人员需经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后上岗。有熟练的审方、配方、复核能力。
(七)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有关政策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设专人专账管理。
(八)建立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计算机网络联结的终端。
第五条 定点零售药店审查与认定
(一)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各项材料:
1.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