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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

  第十七条 区外投资者,凡在我区一次性购买500平方米以上商品房的(含500平方米),减半征收购房交易手续费(服务费、登记费)和房产交易税。
  第十八条 区外投资者,一次性投资50万元以上的,可在投资所在地申办二个城镇居民常住户口,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可申办四个城镇居民常住户口;一次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可为其法人代表、经营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申办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免征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增容费(县乡和贫困地区还可放宽)。从区外招收的技术骨干,免收暂住费。
  第十九条 区外投资者从海外和外省市区引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工人,可按有关规定申办乌鲁木齐市和各地州市城镇常住户口,免征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增容费。
  第二十条 所有区外投资企业(包括个体和私营企业)以及他们的员工及其配偶和子女,除本政策规定的,均与我区企业同等对待。
  区外投资企业的外省市区职工子女,需在中小学就学的,到所在地的教育部门办理就学手续,按当地企业职工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区外投资企业携带已在区外注册登记的车辆,按规定优先办理代检手续。在新疆购买的车辆允许在新疆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其车辆年检与区内企业车辆同等对待。
  第二十一条 凡为我区引进资金、高新技术的个人和中介组织,由受益单位按所引进资金额或新增利税总额的1-3%给予一次性奖励。
  区外各类管理人员到我区各类企业,从事经营活动,为企业扭亏增盈成绩显著的,可按新增效益的3-5%给予奖励。

第三章 投资保障

  第二十二条 区外投资者自主确定投资项目、合作伙伴和合作形式。投资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鼓励的项目,计委对其审批管理的事项,文件资料齐全的,7个工作日内审查、批复。投资国家及自治区限制的项目,有关审批部门,在文件资料齐全的情况下,30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和报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文件资料齐全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办完注册登记手续。规划、城建、粮食、公安、税务等各有关部门受理区外投资企业申请办理的文件资料齐全的事项,属于审批权限内的,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批复;需要逐级报批的,由该部门实行全程服务,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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