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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学习贯彻实施《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行为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若干规定》意见的通知

  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坚决取消违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并把过高的收费标准降下来,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的不合理负担。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统一组织下,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一次清理。凡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明文废止;凡属于过高的收费标准,坚决降低到合理的水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具体执行部门,要自觉地停止执行越权设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自觉地树立依法行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坚决杜绝只顾部门利益和行业利益,不顾大局的现象发生,要从自身做起,禁止乱收费、乱摊派。
  严格控制对企业的行政执法检查。凡是没有合法依据的检查,均属于非法检查,企业有权拒绝。各部门都要按照《规定》的要求,向同级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报送本部门的年度行政执法检查、抽查计划。各级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要按照《规定》赋予的权力,对各部门的执法检查计划进行统筹、规划、协调和审查。对于没有法定依据以及重复检查的计划,不予下达;要抽出专人对各部门的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行政违法检查事项进行追查和通报。
  四、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监督。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执行《规定》负有监督检查责任,同级政府对所属部门实施《规定》的情况也负有监督检查责任。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这个责任,监督工作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要明确领导责任,不走过场。对发现的问题要一查到底,杜绝“官官相护”。要充分发挥监察、审计、财政、人事、法制和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作用,调动方方面面的积极性,保证《规定》的贯彻执行。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行政违法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并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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