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有关机关、组织均有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机关工作人员要不断增强公仆意识、法制意识和民主意识,以对人民负责、为人民服务的精神,认真办理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第二章 办理职责
  第四条 承办本级人大代表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向人民代表大会和在闭会期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对政府工作的建议。
  第五条 承办本级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单位在政协全体会议或闭会期间向本级政协常委会提出的对政府工作的提案。
  第六条 承办本级人大常委会和政协常委会组织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会视察中对政府工作提出的书面建议和提案。
  第七条 承办上级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第三章 办理原则
  第八条 依法办理的原则。办理建议和提案必须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要充分尊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会的民主权利,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在办复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及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承办人大大会期间的建议,应在大会闭会之日起3个月内,至迟不超过5个月办复完毕。承办政协大会期间的提案,应在收到提案后3个月内,至迟不超过6个月办复完毕。
  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闭会期间的建议、提案,按本条规定办理。
  第九条 实事求是的原则。办理建议和提案,必须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进行研究、处理和答复。凡有是条件解决的,要切实抓紧解决;因条件所限短时期内不能解决的,要积极创造条件,作出规划,逐步解决;确因现行法律和政策不许可或受其他条件限制,目前不能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解释原因。
  第十条 注重实效的原则。办理建议和提案,要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承办单位要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工作中心,突出抓住事关全局,事关国计民主,事关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多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