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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十一条 “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内容丰富,涉及面广,人大、政府和政协办事机构按现行行政体制和业务分工,将建议、提案交付有关单位承办。各承办单位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切实办好。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 交办。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大会期间提出的建议和提案,每届第一次大会闭会后,由政府召开会议进行交办。其余四次大会期间,人大代表所提的建议,可由政府办公厅(室)以文件形式交办,或会同人大联工委召开会议交办;政协委员所提的提案,由政协提案委交办。
  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会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和提案,分别由人大常委会联工委和政协提案委向承办单位交办。
  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建议和提案,应在收到建议和提案15天内分别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由交办机关重新确定承办单位。
  第十三条 承办。承办单位办公室负责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的综合管理。建立健全收发、登记、承办、催办、审核、落实、总结、归档等制度。承办单位办公室接到建议和提案后,要清点、登记、核对,并呈报单位领导,召开交办会,将建议和提案落实到具体经办处(科)室。
  第十四条 答复。答复件应由经办处(科)室起草,处(科)室负责人初审,送办公室核稿,报单位分管领导审定签发。重要答复件需经单位主要领导或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答复件应使用单位公函纸,按照上级规定的统一格式行文,加盖单位公章(政府可盖办公厅〔室〕公章),并附上单位联系电话、经办人员姓名、答复时间。答复件首页右上角应注明发文单位代号、发文类别、发文年号、发文序号及办复结果四种类别。
  办理建议和提案结果的四种类别分别为:“A”类,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者基本解决的;“B”类,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C”类,所提问题因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目前不能解决,予以解释说明的;“D”类,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
  答复件应及时寄送所提建议或提案的每一位代表或委员。联名提出的建议或提案,答复件应标明领衔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所提建议、提案内容相同的,应分别行文答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答复件除主送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外,还需抄送同级人大常委会联工委或同级政协提案委和政府办公厅(室)各两份。答复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或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应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或全国政协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各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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