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审核。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答复件必须经过办公室和单位领导审核把关。审核该解决的问题是否解决,答复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格式是否规范,文字表述是否通顺清楚。
  第十六条 落实。办理建议和提案,承诺的事项一定要兑现落实。政府办公厅(室)每年在下一次人大、政协大会召开之前,要有重点地督查建议、提案的办理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总结。承办建议和提案的单位应在10月10日前向政府办公厅(室)写出书面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当年人大和政协大会期间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所提的建议和提案,也包括当年9月底以前办理答复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和提案。
  政府办公厅(室)在办复工作结束后,应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写出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总结报告。
第五章 办理制度
  第十八条 目标管理责任制。办理建议和提案要实行定人员、定任务、定时间、定质量、定领导的制度。办理情况要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可对办理工作制定评分标准,对承办单位进行检查评比。办理工作的情况,要列入单位和个人年终考核内容之一,奖惩兑现。
  第十九条 检查督办制度。各级政府办公厅(室)负有对本级政府所属各承办单位办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催办、督办、检查、评比等项职责,可采用电话联系,下发催办、督办通知书,编发办理建议提案通报,登门检查和抽查汇报等形式,全面、准确地掌握各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和情况。政府办公厅(室)还应协助人大、政协机关做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办理工作的视察和评议。
  第二十条 联系代表、委员制度。办理建议和提案应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政议政的作用,各级政府和承办单位可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座谈、现场办公、共商办理建议和提案的方法,还可采取电话联系,寄送资料等方式,密切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联系。
  第二十一条 信息反馈制度。为掌握办理情况,改进办理方法,提高办理质量,各级政府办公厅(室)应统一印制《办理建议提案征求意见表》,由承办单位随答复件寄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办公厅(室)每年应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反馈意见,综合上报领导和通报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