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认真做好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总结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1〕1号 2001年1月19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陕政办发〔2000〕83号)的要求,从2000年8月起,全省各级政府全面清理了自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至1999年底各政府系统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几个月来,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高度重视,精心安排,保证了清理工作顺利进行,目前已全面进入总结阶段。汉中市、宝鸡市、商洛地区和省国防科工委、省审计厅、民政厅、建设厅、司法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粮食局、地税局、省人防办等已报送了总结报告,渭南市、咸阳市、延安市和省计委、计生委、省国土资源厅、教育厅等地市和部门正在总结。为了善始善终、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的扫尾工作,巩固清理成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市和省政府各部门都要认真做好清理规范性文件总结工作。要抓紧汇总清理文件统计数字,编印清理文件目录,总结清理工作经验,于2001年2月10日前向省清理规范性文件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政府法制办)报送书面总结报告。
  二、这次清理文件形成的各种材料,要及时立卷归档,妥善保存。对这次清理中废止或修订的规范性文件,需要公布的,要及时向社会或在本系统内行文发布。
  三、省政府各部门要对本部门起草或负责执行的地方性法规依照清理要求分别提出“有效”、“修订”、“废止”的意见,于2001年2月10日前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后按立法程序办理。
  四、为了巩固清理成果,规范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发工作,防止出现“前清后乱”现象,省政府法制办将于2001年初结合清理工作总结,组织各地市和省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负责人员学习制作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知识,提高制发文件的规范化水平,保证规范性文件的质量,为依法行政打好基础。
            陕西省地方性法规清理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