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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特困人员在得到最低生活保障金后,虽然能够维持生活,但还是十分困难,属于最低水平,为了使这些人员在生活方面尽可能多地得到帮助,感受到全社会帮困济贫的爱心,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经过充分协调,制定了《宁波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优惠扶助暂行办法》,规定凡是市5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及成员,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享受有关单位提供的“一卡通”式的优惠服务。优惠项目主要有8个方面:(一)就诊就医时,免收挂号费、诊疗费等,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患病住院减半支付住院费、护理费、手术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免缴大病医疗救助金;并优先推荐慈善助医。(二)租住市区公房的可享受净增租金减免。(三)家庭成员在校读书,免缴义务教育段的所有杂费,减半缴公办高中段的学费,优先给予慈善助学等。(四)日常用水、用电、用气(燃料)给予定额货币补助。(五)有线电视收视费减半收取。(六)购普通公交月票优惠50%。(七)有劳动能力愿意就业的优先推荐就业,免交有关费用。(八)对自谋职业的,享受免或减半支付有关费用等优惠。
  这项工作得到了提供优惠的单位的大力支持,不仅让特困人员感受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也形成了一种全社会帮困济贫的良好氛围。
  四、多管齐下,保障就业
  针对企业转制后未被新企业吸纳的人员,特别是“二保”人员和困难失业职工的就业及基本生活问题,市政府制定了《关于帮助解决企业改制后的困难失业职工就业和基本生活问题的若干意见》。
  (一)运用经济手段引导企业用工方向。对招用“二保”人员,并且月工资不低于550元的,政府给用工单位每人每月150元的用工补助,如果是夫妻双方都是“二保”人员等有特殊困难的,用工补助为200元。
  (二)通过行政手段规定用工对象。有政府可调控的公益性和有关后勤服务等岗位的市级有关部门及其下属单位,要按不低于岗位总数的30%比例招用困难失业职工,保证有就业愿望且有就业能力的失业职工及时就业。
  (三)政策引导与加强检查相结合,确保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落到实处。企业改制后生产经营正常,原则上要留用70%以上原职工,安置职工达到一定比例可按规定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对留用、聘用的离退休人员,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劳动部门加强监督检查。
  (四)加强技能培训,完善就业服务功能。如职工主动参加各类再就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在经费上给予补助;劳动部门积极收集用工信息,定期或不定期举办用工洽谈专场,并免收有关费用。
  此外,对“二保”人员因特殊原因生活发生困难的,由劳动部门定期发给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以及用工补助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和劳动部门失业保险基金分别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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