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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开展林业分类经营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一)公益林建设规划范围:
  目前公益林的规划范围是:
  1.列入国家和自治区重点防护林体系建设的防护林;
  2.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以及其它濒危珍稀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森林;
  3.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的森林;
  4.水库库区、江河湖泊周围的水源涵养林、护岸林、水土保护林和山高坡陡起着重要的水土保持作用的山帽林;
  5.风沙沿线地区的防风固沙林;
  6.城镇及其周围的森林和林木;
  7.乡村自然保护小区的森林;
  8.生态脆弱地区的森林;
  9.其它不宜开发利用的森林。
  在规划布局时,不但对国家和地方的重点防护林体系建设、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的森林应列为公益林,而且也应将本地区范围内环境保护意义较大的森林列为公益林。同时,还要从实际出发,对乡村周围的自然保护小区和不宜开发利用的森林以及林业企业、林场经营范围内不宜开发利用的森林也应列为乡村公益林或企业、林场经营区内的公益林,妥善加以保护和发展。
  (二)商品林建设规划范围:
  目前商品林的规划范围是:
  1.定向工业原料林;
  2.特殊用材林;
  3.经济林;
  4.笋、材用竹林。
  商品林建设应本着“选择优等地、集中连片、便于管理和运输、生产加工一体化”的原则,广泛运用科学技术,实行定向化、基地化、集约化经营,大幅度提高林木生长率。大力提倡用材企业与林地所有者合作经营,建立原材料基地,推进林工一体化经营。
  五、林业分类经营的总体目标
  我区林业分类经营的总体目标是:2000年底前完成全区森林分类区划工作,将公益林、商品林区划结果落实到山头地块,为林业分类经营改革奠定基础。2001年,在分类经营区划的基础上,提出全区公益林、商品林宏观布局规划,完成全区林业分类经营总报告的编制工作,探索与公益林、商品林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制订相应的政策与制度。2002年,编制全区林业分类经营实施方案,按照方案确定的经营方针、目标、布局等内容,完善和落实政策,全面完成林业分类经营前期工作任务。
  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林业专题)确定我区林业分类经营的总目标是公益林、商品林经营面积分别占林业用地总面积的40%和60%。但不同的县(包括市、区,下同)和区直林场需区别对待,在严格限制公益林不低于30%的前提下,生态比较脆弱的地区,如江河源头、大中型水库较多的地区,公益林应超过40%;在发展商品林条件比较优越的地区,公益林可少于40%。
  六、林业分类经营工作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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