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益林建设规划范围:
目前公益林的规划范围是:
1.列入国家和自治区重点防护林体系建设的防护林;
2.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以及其它濒危珍稀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森林;
3.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的森林;
4.水库库区、江河湖泊周围的水源涵养林、护岸林、水土保护林和山高坡陡起着重要的水土保持作用的山帽林;
5.风沙沿线地区的防风固沙林;
6.城镇及其周围的森林和林木;
7.乡村自然保护小区的森林;
8.生态脆弱地区的森林;
9.其它不宜开发利用的森林。
在规划布局时,不但对国家和地方的重点防护林体系建设、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的森林应列为公益林,而且也应将本地区范围内环境保护意义较大的森林列为公益林。同时,还要从实际出发,对乡村周围的自然保护小区和不宜开发利用的森林以及林业企业、林场经营范围内不宜开发利用的森林也应列为乡村公益林或企业、林场经营区内的公益林,妥善加以保护和发展。
(二)商品林建设规划范围:
目前商品林的规划范围是:
1.定向工业原料林;
2.特殊用材林;
3.经济林;
4.笋、材用竹林。
商品林建设应本着“选择优等地、集中连片、便于管理和运输、生产加工一体化”的原则,广泛运用科学技术,实行定向化、基地化、集约化经营,大幅度提高林木生长率。大力提倡用材企业与林地所有者合作经营,建立原材料基地,推进林工一体化经营。
五、林业分类经营的总体目标
我区林业分类经营的总体目标是:2000年底前完成全区森林分类区划工作,将公益林、商品林区划结果落实到山头地块,为林业分类经营改革奠定基础。2001年,在分类经营区划的基础上,提出全区公益林、商品林宏观布局规划,完成全区林业分类经营总报告的编制工作,探索与公益林、商品林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制订相应的政策与制度。2002年,编制全区林业分类经营实施方案,按照方案确定的经营方针、目标、布局等内容,完善和落实政策,全面完成林业分类经营前期工作任务。
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林业专题)确定我区林业分类经营的总目标是公益林、商品林经营面积分别占林业用地总面积的40%和60%。但不同的县(包括市、区,下同)和区直林场需区别对待,在严格限制公益林不低于30%的前提下,生态比较脆弱的地区,如江河源头、大中型水库较多的地区,公益林应超过40%;在发展商品林条件比较优越的地区,公益林可少于40%。
六、林业分类经营工作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