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审计厅
 关于派出审计机构开展审计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1〕12号)
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保证省审计厅派出的审计机构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有效地开展审计监督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审计厅《关于派出审计机构开展审计工作的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二月五日
         关于派出审计机构开展审计工作的暂行办法
          (省审计厅 二000年十二月四日)
  第一条 为了保证省审计厅派出审计机构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有效地开展审计监督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山西省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晋政办发〔2000〕45号)及《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西省审计厅关于设置派出审计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晋编办字〔2000〕4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派出审计机构在省审计厅的直接领导下,根据年度业务工作计划,对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促进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派出审计结构在确定的审计范围内,依法进行审计,对省审计厅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派出审计结构的审计监督工作,应当有利于省人民政府对各部门财政财务收支的管理和监督;有利于促进省人民政府各部门财政财务收支的法制化、规范化。
  第五条 派出审计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一)对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二)参加省审计厅统一组织的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专项资金审计和审计调查;
  (三)利用计算机审计手段,逐步积累审计资料,建立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审计资料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