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
 政府部门第三批取消审批等事项的通知
 (闽政〔2001〕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决定》(闽委发〔2000〕7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政府审批、审核制度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取消一部分不适应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审批、审核等事项。现将第三批取消的省级政府部门审批、审核等事项共223项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直各部门必须遵照执行,不得再将取消事项列入职能范围。
附件:省级政府部门第三批取消审批等事项目录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二月七日
附件:    省级政府部门第三批取消审批等事项目录
               (共223项)
  一、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取消2项审批事项
  1.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购置办公用房的审批;
  2.国有企业购置办公用房及营业用房的核准。
  二、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一)取消14项审批事项
  1.30万吨以下煤矿基建项目立项、初步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工报告、竣工验收;
  2.地方性物资限制运输品名和限运条件;
  3.铁路煤炭运输归口管理;
  4.水泥企业化验室主任合格证;
  5.水泥企业产品质量对比验证检验结果查定;
  6.建筑、矿山等危险行业企业的安全资格评估认证;
  7.供电企业用电监督人员资格;
  8.企业职业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9.药品交易会举办资格;
  10.酒店酒家(旅店及餐饮企业)经营等级(国家标准)评定;
  11.饮食服务业全省技术交流竞赛活动举办资格;
  12.商业零售、饮食、服务企业“放心店”称号;
  13.冠以“福建”、“全省”字样的地方性展销活动举办资格;
  14.商品批发市场建设布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