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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三批取消审批等事项的通知

  (一)取消4项审批事项
  1.用人单位招收本省农村、外省劳动力;
  2.省属、中央在榕机关事业单位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
  3.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
  4.医保基金征缴缓缴。
  (二)取消3项核准事项
  1.技工学校毕业证书验印;
  2.离退休专家生活补贴和特殊生活补助费的发放;
  3.企业自办补充养老保险。
  十一、省国土资源厅
  (一)取消1项审批事项
  地下水取水申请。
  (二)取消1项备案事项
  设区的市制订的农业结构调整占用基本家田复耕押金标准。
  十二、省建设厅
  (一)取消4项审批事项
  1.重要城市雕塑建设项目的选址;
  2.20公顷以上城市公园总体规划方案;
  3.省级以上住宅试点小区规划方案;
  4.省级以上历史文化街区的详细规划。
  (二)取消7项审核事项
  1.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审核;
  2.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审核;
  3.商品住宅性能认定;
  4.房地产经纪机构设立审核;
  5.新设建筑企业资质预审;
  6.外商投资总额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的普通房地产开发项目和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
  7.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相关规划。
  (三)取消3项核准事项
  1.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人员资格;
  2.白蚁防治单位资质;
  3.塔式起重机拆装许可证。
  (四)取消3项备案事项
  1.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进闽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2.省管项目招标申请及招标文件;
  3.厦门市审批勘察设计资质上报建设部材料。
  十三、省交通厅
  (一)取消7项审批事项
  1.港口收费及水运客货运输价格;
  2.高速公路及省道汽车客运运价;
  3.道路运输站收费;
  4.设立道路运输货物装卸企业;
  5.公路、水运设计、施工单位资质年审;
  6.省道公路、水运工程开工报告;
  7.道路货运站设立及站级核定。
  (二)取消1项核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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