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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关于深入贯彻《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的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关于深入
 贯彻《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的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1〕6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环保局《关于深入贯彻〈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迳与省环保局联系。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二月五日
      关于深入贯彻《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两年来,各地通过实施《条例》,促进了当地水环境保护工作。为更深入贯彻《条例》,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责任,加强领导,依法齐抓共管
  各级政府对辖区水环境质量负责,把环境保护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贯彻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发展、同步实施的方针。
  各市要将贯彻《条例》与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粤府〔1999〕74号)和《广东省碧水工程计划》紧密结合起来,切实落实政府任期环保目标责任制,加强对水质保护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不但要完成辖区内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而且要按期完成城市污染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和江河湖库综合整治等任务。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各自在水环境保护方面的职责,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齐抓共管,依法做好水质保护工作。
  二、确定水质目标,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
  水环境质量功能区划分是实现水环境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积极保护、科学管理的基础。各市要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试行方案)》及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水质保护规划和饮用水源保护规定,努力实现辖区内水域达到水环境功能标准。
  区域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省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市和主要河段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方案(近期COD总量控制方案见附表1、附表2)。各地应根据辖区污染现状及总量目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对各重点污染源实施总量核定。要把污染防治与产业、产品结构调整结合起来,提倡清洁生产、生态农业和绿色消费。除坚决取缔《条例》规定的污染企业外,对那些布局不合理、威胁饮用水源的污染企业应实行关、停、并、转、迁。已超出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要按省定的期限制定分年度达标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削减排污量,逐步改善水环境质量,实现区域水环境质量的根本好转。重点工业污染源必须安装污水处理设施运转监视装置,并按要求完成排污口规范化整治。
  三、综合防治水污染
  (一)积极治理老污染源,严格控制新污染源产生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采取积极措施,治理工业污染源,在2000年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后,仍要继续加强对工业污染企业和第三产业污染的监督管理,逐步实现所有污染因子达标排放。区域重点治理污染源名单(工业企业除外)见附表3。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按《条例》规定,严格执行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认真把好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关,防止新污染源产生。对可参造成跨行政区域水环境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经科学论证,并征求相关地区环保部门意见,按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的项目,一律不准建设、试生产和排污,否则将依法追究责任。未达到规定水质目标的区域,不准建设增加水环境污染负荷的项目。确需建设的,必须经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先行削减本地区污染负荷再建设,做到“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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