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
各市要将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政策、资金安排上优先给予支持和保证。要设立水质保护专项资金,足额征收污水处理费。各地对列入《广东省碧水工程计划》和粤府〔1999〕74号文要求建设的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要抓紧落实建设。未列入计划的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各级政府要做好规划论证并组织实施。“十五”期间,所有设市城市都必须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确保到2002年底前各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40%以上;到2005年,50万以上人口的城市,污水处理率应达到60%以上;到2010年,所有设市城市的污水处理率应不低于60%,广州、深圳市的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万人以上乡村及不纳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管网集水范围的开发区、旅游区、生活小区等,也应根据水质保护要求因地制宜,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区域近期与中长期城市污水处理重点计划项目见附表4和附表5。
(三)积极推进重点区域污染综合整治工作
改善污染严重区域水环境质量是实现总体水环境目标的关键,也是提高居民生存环境质量的直接体现。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坚决措施,积极推进重点区域污染综合整治工作。重点加强对珠江广州段(广州-虎门)、汾江河、岐江河、天沙河、淡水河、深圳河、石马河(含观澜河)、东莞运河、肇庆星湖、惠州西湖等水污染整治,实现水质功能达标。各地应尽快制定具体整治计划、落实资金,按《广东省碧水工程计划》和粤府〔1999〕74号文要求,依期完成上述区域水体综合整治。跨行政区域河流实现达标交接。
(四)采取坚决措施防治畜禽养殖业污染水体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种养业的规划管理。各地要对辖区内的畜禽养殖场(点)进行一次全面的整治,按“适当集中,达标排污”的原则,清拆所有无治污能力或位于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畜禽养殖场(点),监督保留的畜禽养殖场建设和完善废水、废渣无害化处理设施,限期2001年底前达标排污,逾期的坚决关闭。
四、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各市人民政府应组织对
《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今后每年1月份向省环保局和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年度水质保护情况,省环保局汇总后报省政府。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二000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表1: 珠江三角洲各市主要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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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Dcr
市 名 ├──────┬───────┬───────┬──────
│ 容量 │ 1995年现状 │ 2005年目标 │ 2010年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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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州 │ 1109.8 │ 626.3 │ 870 │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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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 圳 │ 29.8 │ 122.7 │ 120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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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 海 │ 151.1 │ 84.9 │ 105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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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门 │ 615.2 │ 296.8 │ 360 │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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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 山 │ 335.1 │ 182.5 │ 205 │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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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 州 │ 166.1 │ 88.9 │ 130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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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 莞 │ 619.1 │ 99.4 │ 200 │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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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山 │ 284.2 │ 88.1 │ 180 │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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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 庆 │ 238.4 │ 94.0 │ 160 │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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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 德 │ 279.6 │ 67.3 │ 120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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