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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消防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和废止16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消防条例(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9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云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50号)


  《云南省消防条例》已由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3月2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3月29日

               云南省消防条例
    (2001年3月29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消防投入,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高消防科技、装备水平,以适应预防火灾和灭火救援的实际需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防火安全委员会,负责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消防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
  每年11月9日为本省消防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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