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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科技厅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若干意见的通知[失效]

  在制订科研计划、新产品开发计划和组织技术开发、技术改进、技术出口、技术改造前,必须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全面了解和掌握本领域、本专业的技术发展状况,避免低水平重复或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准确掌握拟引进专利技术的法律文献,避免法律纠纷。
  在研究开发过程中,要进行专利信息跟踪,及时调整研究开发策略;在项目的研究开发完成后,进行项目鉴定验收时应有专利检索报告;在成果公开(包括成果鉴定、论文发表)之前,凡具备申请专利条件且适宜采用专利保护的,应及时申请专利,凡具有良好的国外市场前景,适宜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及时申请外国专利。
  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要安排相应的专项资金,用于本单位专利申请、维持和实施。
  (六)加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专利工作,健全和完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专利管理体系,提高其专利保护水平。要把实施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结合起来,综合运用专利、商标、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等保护制度,通过实施名牌战略,建立起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具备国际竞争能力的高科技企业或高科技集团,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成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开发及产业化基地,成为富有活力的新的经济增长点。
  三、营造有利于技术创新的政策环境 推动专利科技成果的产业化
  (一)各级人民政府科技、经济等管理部门,优先支持具有市场前景的专利项目实施。技术引进项目、工业产品创新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重大项目立项时,有关项目审批部门应要求项目承担企业提供专利检索报告作为审批立项的依据之一。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以合同约定有关专利权的归属及分享为原则。
  (二)加强科技成果管理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成果鉴定前,应进行专利战略或技术秘密保护措施研究分析,将应申请专利的成果及时提出专利申请,以有效保护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取得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经鉴定后可参加科技成果评奖。
  (三)具有发明专利授权的新产品,可优先认定为自治区级新产品和推荐为国家级新产品。
  区内首次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等同于国家级新产品,区内首次生产的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等同于自治区级新产品,分别享受相应的税收财政优惠政策。
  (四)专利权可以作价入股,参与收入分配。作价入股、投资的专利产权,合资一方涉及国有资产的应按有关规定委托具有法定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评估作价。专利技术成果作价额可由出资合作各方以评估值为基础协商。
  (五)专利权人可以按有关规定用专利权质押向银行贷款,解决专利技术产业化资金不足的问题。鼓励科技人员以专利、专有技术等投资入股兴办科技型企业;属于高新技术成果项目的,作价入股所占注册资本金的比例最高可达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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