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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5月28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1日)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内政发〔2001〕15号 2001年1月19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自治区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要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自治区科教兴区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贯彻实施。
  第三条 自治区设立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分设内蒙古自治区科教兴区特别奖、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四条 为维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活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立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各成员由自治区科教兴区领导小组成员担任),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自治区科教兴区特别奖和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负责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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