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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的通知

  (二)跟踪监检重点产品质量。要把关系国计民生和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消费者对质量问题反映强烈的热点产品列入各级质量监督计划。对那些带有行业性、区域性特点的质量问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适时组织专项检查,公布检查结果,通报当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以保证对重点产品的跟踪监控。
  (三)狠抓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要进一步完善质量监督、抽查、公告、处罚、整改、通报制度,对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提出严肃批评,并通报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有严重产品质量问题的企业,要予以挂牌警告并向社会公示;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要依法从严处罚。对拒绝监督抽查的企业,产品按不合格论处,并对其实施强制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拒检企业承担。
  (四)建立市场公平竞争机制。坚决制止非法分割市场,杜绝各种虚假宣传和质量欺诈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环境。除国家和自治区有明确规定外,严禁各地区、各部门、社会团体、新闻单位、企事业单位和民间组织开展对企业产品和服务效能的综合评价,以及带有排序、推荐、评比性质的企业及商品的信息发布活动。要注意研究和探索建立客观完善的产品质量用户满意度指数评价方法,通过规范渠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可靠的产品质量信息。
  (五)加强技术机构和中介机构管理。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法定质检、计量、锅炉、特种设备技术机构的管理,严格对技术机构的资格认可和计量认证。现阶段,要对全区从事标准化、计量、质量检验和质量认证工作的中介机构实行备案审查制度。中介机构要增强自律意识,规范咨询服务行为,促进中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六、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打假力度。各盟市、旗县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本行政区域内的打假工作责任,制定本地区打假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凡涉及面广、性质恶劣、危害严重、消费者反映强烈的制假售假重点区域、重点市场、重点产品及大案要案的整治工作,要实行集中领导,组织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经贸、交通、公安、监察等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和联合打假行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使重点产品得到有效监控,重点市场得到有效整顿,制假售假多发易发区域得到有效治理。
  (二)打假保优,促进消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企联合打假机制,在深入开展打假保优工作的同时,重视和帮助名优产品生产企业切实做好产品防伪工作。推行产品质量免检制度,但不搞终身制。在深入开展“信得过”活动的基础上,积极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和创建“购物放心一条街”、“购物放心市场”活动。各新闻媒体应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对提高产品质量的导向作用,加强对质量工作的宣传,引导全社会重视质量工作、支持质量工作,形成“质量振兴、人人有毒”的良好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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