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1]4号 2001年1月19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推动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健康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自治区科教兴区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为了维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推荐、评审、授予工作,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三条 自治区设立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分设内蒙古自治区科教兴区特别奖、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技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在科学技术试验研究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一般不授予各级行政部门。
  第四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是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奖状和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五条 自治区科技行政部门负责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自治区科技行政部门设立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科技奖励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 自治区科教兴区特别奖
  第六条 自治区科教兴区特别奖授奖范围包括在科学技术试验研究、技术开发、科学技术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