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自治区科教兴区特别奖授予在近3年来为自治区科学技术做出重大贡献,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重大发明,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促进了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创造了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对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的;
  (二)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科学理论,带动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重大贡献的。
  被评审对象的成果和贡献不足以反映自治区科教兴区特别奖水平时,可在评审年度空缺。
第二节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八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基础理论(含应用基础)、应用技术、新技术推广、高新技术产业化、社会公益等类试验研究、技术开发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
  (一)基础理论类项目,是指在基础理论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科学发现。其中“科学发现”是指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具有较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理论已为国内外同行所引用。
  (二)应用技术类项目,是指在试验研究和技术开发、技术改造等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
  (三)新技术推广类项目,是指在连续3年推广应用已有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在组织措施、完善技术方面有创新,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四)高新技术产业化类项目,是指采用国内外高新技术,经消化、吸收,形成较大规模生产,在调整产业结构中起到重要作用,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五)社会公益类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及其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及其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和有关管理科学、政策科学等软科学研究中,取得重大成果,并经实践证实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