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采用国内外高新技术实施产业化工作中,对消化、吸收高新技术和系统等方面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取得了较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对自治区该行业的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一定作用的,可评为三等奖。
  (五)社会公益类
  研究成果有重大创新,难度大,总体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得到广泛应用,创造了重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或决策科学化有重大意义的,可评为一等奖;
  研究成果有较大创新,难度较大,总体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行业内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或决策科学化有重大意义的,可评为二等奖;
  研究成果有一定创新和难度,总体达到自治区领先水平,成果在一定范围得到应用,取得了较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或决策科学化有一定意义的,可评为三等奖。
第三章 评审机构和职责
  第十条 成立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下设内蒙古自治区科教兴区特别奖评审委员会和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两个评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分别组建若干专家评审组,负责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奖励委员会各成员分别由内蒙古自治区科教兴区领导小组成员担任。
  奖励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自治区科教兴区特别奖、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二)研究、解决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三)为完善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自治区科教兴区特别奖、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分别由自治区著名专家和部分有关行政领导17至21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至4人,秘书长1人。
  自治区科教兴区特别奖、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实行聘任制。其中,自治区科教兴区特别奖评审委员每届任期2年,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每届任期1年。各评审委员会委员由自治区科技行政部门提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分别负责自治区科教兴区特别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复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