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分别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对完善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三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自治区科教兴区特别奖、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可以组建若干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由7至10名同行专家组成,设组长1人,副组长1至2人。
  专家评审组成员实行资格聘任制,其资格由自治区科技行政部门认定,并根据需要进行聘任。
  专家评审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申报人、申报项目的初评工作;
  (二)负责将初评结果分别报告自治区科教兴区特别奖、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
  第十四条 自治区科教兴区特别奖、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及其各专家评审组被聘任的专家、学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学识渊博,熟悉本学科、专业领域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动态,有较强的综合判断能力,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二)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负责,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三)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参与评审工作的专家及有关人员要对其评审项目的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推荐
  第十五条 自治区科教兴区特别奖实行限额推荐。申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由申报人或组织提出,一般按隶属关系,逐级审查,逐级申报。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申报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时,由主持单位负责,联合协作单位共同申报。
  第十六条 申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应包括如下材料:
  (一)自治区科教兴区特别奖
  申报自治区科教兴区特别奖,必须是近3年来在自治区科学技术活动中取得重大成就的科学技术工作者。申报材料包括:
  1.内蒙古自治区科教兴区特别奖推荐书;
  2.申报人成就综述报告;
  3.效益证明;
  4.科研成就证明材料(科学技术奖励证书等复印件)等。
  (二)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
  申报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必须是进行成果登记,并经1年以上应用的科学技术项目。申报材料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