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
  2.试验研究报告;
  3.技术工作总结;
  4.经济效益分析报告(应用技术、新技术推广、高新技术产业化类);
  5.论著、论文(基础理论类);
  6.效益说明;
  7.技术鉴定(评价)证书等。
  第十七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一般按行政隶属关系归口推荐。
  (一)自治区科教兴区特别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1.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2.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高等院校。
  (二)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1.各盟市科技行政部门;
  2.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高等院校。
  国务院各部委所属驻区单位及区内无主管部门的单位、个人可以通过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科技行政部门推荐;为自治区科学技术做出重大贡献的其他区外单位直接向自治区科技行政部门申报。
  第十八条 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
  (一)在知识产权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存在争议,且尚未解决的;
  (二)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未获得主管行政部门批准的;
  (三)已获得国家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个人或项目。
  经评定未授奖的候选人或项目,如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取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第十九条 申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应按有关规定交纳评审费。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二十条 自治区科技奖励办公室负责对申报奖励的候选人和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并退回推荐材料。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实行专家初评,评审委员会复评,奖励委员会终评三级评审。
  对推荐申报人、申报项目的材料,经形式审查合格的,由自治区科技奖励办公室提交相应的专家评审组进行初评。初评工作采用记名差额投票或评审记分、综合评价的方法在限额内提出授奖候选人或授奖项目及授奖等级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