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科教兴区特别奖、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分别对专家评审组初评提出的授奖候选人或授奖项目及授奖等级的建议进行复评。复评工作在评审委员会对专家组所提出授奖人、授奖项目进行全面介绍、充分评议的基础上,进行记名差额投票方式评出授奖人或授奖项目及授奖等级。
  奖励委员会负责自治区科教兴区特别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终评工作。终评工作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评选出授奖人或授奖项目及授奖等级,并做出决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奖。
  第二十二条 评审规则:
  (一)初评工作根据得票或评审记分多少在限额内提出授奖人或授奖项目及授奖等级建议。
  (二)复评和终评工作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参加会议表决,表决结果方为有效。自治区科教兴区特别奖应获得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投票通过。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应获得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投票通过,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二、三等奖应获得到会委员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以上投票通过。
  (三)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候选人或申报项目主要完成人的,一般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实行异议制度。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在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复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自治区科技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再予以受理。
  第二十四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要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注明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要加盖本单位的公章。
  第二十五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授奖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申报材料不实所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授奖项目的获奖人、获奖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单位及项目的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