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科技奖励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确属本细则第二十五条所述情况,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应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 实质性异议由自治区科技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由有关推荐单位协助进行处理。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自治区科技奖励办公室。必要时,自治区科技奖励办公室可组织评审委员及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协调,提出处理意见报送自治区科技奖励办公室审定。涉及跨部门的异议处理,由自治区科技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推荐单位协助,提出处理意见。
  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处理意见的,不提交评审。
第七章 授奖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科教兴区特别奖每两年奖励一次,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3年;评审工作要充分体现宁缺勿滥的原则,以确保奖励质量和权威性。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奖励一次,每次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100项。为鼓励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应用技术、新技术推广、高新技术产业化等类授奖项目应不低于总授奖项目的70%。对获奖项目的授奖人数实行限额。其中一等奖每项授奖人数不超过9人,二等奖每项不超过7人,三等奖每项不超过5人。对跨地区、跨部门、多学科协作完成的应用技术、新技术推广、高新技术产业化类项目授奖人数可适当放宽。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科教兴区特别奖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签署并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奖金额每人80万元,其中10万元属获奖者个人所得,70万元由获奖人自主选题,用作科学技术研究费。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奖状、证书和奖金。奖金额一等奖为3万元、二等奖为2万元、三等奖为1万元。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经费由自治区财政预算专项支付。获得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个人或项目,此后又获得了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奖金不重复发放。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根据国务院《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除设立内蒙古自治区科学奖外,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可设立一项盟市级科学技术奖。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