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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各地要认真总结经验,在就业机制创新上有所突破,按照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研究制定完善市场导向机制的政策措施,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变被动保障生活为积极促进就业,变消费基金为生产发展资金。
  从2001年起,国有企业原则上不再建立新的再就业服务中心,新增下岗职工原则上不再安排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而是与企业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直接进入劳动力市场求职就业,按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有条件的地区、行业,在试点的基础上,对自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或协议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出再就业服务中心自谋职业的下岗职工,可将其协议期间应享受的基本生活费剩余部分作为经济补偿金的补充部分一次性发给本人,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以鼓励下岗职工快退出再就业服务中心进入市场自主就业。各地要认真研究由再就业服务中心向完善的失业保险制度过渡的具体办法,适时组织实施,不断完善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通过市场实现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
  按照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建立起机制健全、运行规范、服务周到、指导监督有力的劳动市场体系。2001年全省劳动力供求信息传递实现微机联网,为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服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要完善服务功能,及时为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提供求职登记、职业介绍、就业指导、劳动合同鉴证、职业技能鉴定、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等优质服务。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劳动力市场建设的资金投入,劳动力市场建设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劳动力市场建设所需资金及时到位,保证劳动力市场的正常运行。
  大力开展劳务输出,开拓省外、境外就业市场。按照有偿服务、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充分发挥省、市各级各类驻外办事机构的作用,广泛搜集劳务市场信息,密切与省外职介机构的联系与合作,加大对省外劳务输出力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外事、外经贸部门要通力协作,加强与周边国家乃至世界各国的合作,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不断扩大境外劳务输出的总量,减轻我省就业压力。
  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加快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引入市场价格决定机制,形成企业依据劳动力市场价位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的新机制。要发挥工资激励作用,向苦、脏、累、险岗位倾斜,切实解决生产一线劳动力紧缺和“有人没活干、有活没人干”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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