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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阶段性就业制度和季节工、临时工、小时工用工规范,指导和促进弹性就业,满足市场多形式、多层次需求。
  六、加强宏观调控,确保我省就业局势稳定
  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宏观调控职能,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切实把握好企业改制、兼并、破产和实施再就业工程的节奏,避免大批职工集中在某一时期同时下岗,在充分考虑政府、企业、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对就业和失业实行总量控制。
  要全面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就业准入制度和空岗申报制度。对未升入上一级学校的初、高中毕业生,增加1至3年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城镇新成长劳动力的综合素质,缓解就业压力。上岗前必须进行职业培训,取得职业技能资格证书之后,方可上岗。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要提前15天,将本单位空岗情况(包括招用工种、条件、时间及劳动报酬)书面报告同级劳动保障部门。
  要严格控制用人单位招用外埠和农村劳动力,原则上不允许招用离退休人员和企业内退人员,确需招用的须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劳动保障部门在做好就业服务的同时,要加大劳动执法监察力度,取缔私招滥用等非法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对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务工的有序管理,鼓励进城务工农民返乡创业和城市下岗职工下乡创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缓解城市就业压力。
  各级政府对下岗职工中年龄偏大、体弱多病、技能单一、就业能力低的弱势群体,要采取安排其参加公益性劳务、以工代赈等特殊办法,实行“托底性”安置,以保证其基本生活。
  七、多渠道筹集再就业资金,为扩大就业提供资金支持
  各地要加大促进再就业资金的筹集力度。再就业资金筹集的主要渠道是:各级财政原安排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在保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主要转向用于促进再就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招用外埠和农村劳动力收取的调节费全部纳入再就业资金;各级政府通过开展募捐等其他社会渠道筹集的资金全部纳入再就业资金。再就业资金纳入同级财政社保专户管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并加强管理,当年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安置补助费、技能培训费、劳动力市场建设补助费及其他用于促进再就业方面的支出。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再就业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再就业资金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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