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参加社会统筹医疗的离休干部建立个人台帐,即公费医疗管理部门按要求将离休干部的个人资料输入电脑,由投资主体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统一到公费医疗管理部门领取医疗证和记帐单,办理有关医疗手续。享受人员就诊时,须同时使用医疗证和记帐单。所发生的医疗费由医院按记帐单要求填写,每月连同医院的报表送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审核后输入电脑,作为与医院、财政结算的依据。
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九条 企业离休干部统筹医疗费由企业、财政共同承担,采取企业缴费为主、财政适当补贴的办法,所需费用,企业的从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条 市属企业离休干部统筹医疗费采取一次性缴费的办法,具体为:各单位按2001年离休干部的实有人数每人一次性缴交统筹医疗费5.5万元,财政另每人补贴1万元。市专项统筹医疗费不足时,由财政予以解决。
第十一条 破产企业,其离休干部的统筹医疗费按《破产法》有关规定在离休干部安置费中列支,以每人5.5万元标准一次性缴纳,不足部分由接管单位或投资主体解决。
第十二条 本试行办法实施前已关闭、财产已变现的企业,其离休干部的统筹医疗费参照第十一条破产企业的缴纳办法执行;本试行办法实施后关闭的企业,其离休干部的统筹医疗费从国有净资产变现收入中,按每人5.5万元标准一次性缴纳,没有国有净资产可供变现或变现收入不足以提留、缴纳的,由接管单位或投资主体解决。
第十三条 改制企业,原企业离休干部的统筹医疗费用由改制后的新单位负责缴纳;改制后不负责管理离休干部的,必须按第十一条中破产企业的办法缴纳统筹医疗费。
第十四条 个别确有困难的企业,其离休干部统筹医疗费由其投资主体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统筹缴纳。
第十五条 凡参加社会统筹医疗的企业,必须向市委老干部局一次性缴交统筹医疗费,纳入市财政专户,以便及时核发医疗证,滞后缴交的,从缴交后次月起,列入统筹医疗范围;不缴纳或没有按上述规定缴纳的,不列入统筹医疗范围。